8.3 系统接入


8.3.1 建筑光伏系统并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GB/T29319和《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19964的有关规定。建筑光伏系统接入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接入配电网设计规范》GB/T50865和《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设计规范》GB/T50866的有关规定。
8.3.2 建筑光伏系统各并网点电压等级宜根据装机容量按表8.3.2 选取,最终并网电压等级应根据电网条件,通过技术经济比选论证确定。当高低两级电压均具备接入条件时,宜采用低电压等级接入。
表8.3.2光伏系统并网电压等级
8.3.3 建筑光伏系统的无功功率和电压调节能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发电系统接入配电网技术规定》GB/T29319和《光伏发电站接入电力系统技术规定》GB/T19964的有关规定。建筑光伏系统无功补偿容量应计算逆变器调节能力、汇集线路、变压器和送出线路的无功损耗等因素,必要时应增加无功补偿装置。
8.3.4 建筑光伏系统的电能质量中,谐波、电压偏差、三相电压不平衡、电压波动和闪变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GB/T14549、《电能质量公用电网间谐波》GB/T24337、《电能质量供电电压偏差》GB/T12325、《电能质量三相电压不平衡》GB/T15543、《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12326的有关规定。建筑光伏系统向公共连接点注入的直流电流分量不应超过其交流额定值的0.5%。
8.3.5 建筑光伏系统公共连接点处电能质量在线监测装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监测设备通用要求》GB/T19862的有关规定。
8.3.6 建筑光伏系统应在并网点设置易于操作、可闭锁、具有明显断开点的并网断开装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过380V电压等级并网的建筑光伏系统,连接电源和电网的专用低压开关柜应具有包含提示性文字和符号的醒目标识。标识的形状、颜色、尺寸和高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的规定执行。
    2 建筑光伏系统10(6)kV~35kV电压等级电气系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GB2894在电气设备和线路附近标识“当心触电”等提示性文字和符号。
8.3.7 电能计量装置及电能计量远方终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光伏系统电能计量点应设在光伏系统与电网的产权分界处,用户侧并网的光伏发电系统还应在并网点光伏电源侧装设电能计量装置。
    2 建筑光伏系统电能计量装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202的有关规定。
    3 电能计量装置选型与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能计量装置应具备双向有功和四象限无功计量功能。
        2) 通过10(6)kV及以上电压等级接入电网的光伏系统的上网电量关口点应配置相同的两块表计,两块表计应按主/副方式运行。
        3) 关口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多功能电能表》DL/T614和《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DL/T645的有关规定。
    4 电能表与互感器准确度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关口计量点的电能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有功0.5S级、无功2.0级。
        2) 电压互感器准确度等级应为0.2级,电流互感器准确度等级不应低于0.5S级。
        3) 关口表的技术性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多功能电能表》DL/T614和《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DL/T645的有关规定。
    5 建筑光伏系统配置的远方终端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电能量计量系统设计技术规程》DL/T5202的有关规定。
8.3.8 通过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并网的建筑光伏系统,光伏系统至调度端应具备至少一路调度通信通道。

条文说明
8.3.7 产权分界点处不适宜安装电能计量装置的,关口计量点由光伏系统业主与电网企业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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